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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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3民初2114号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秋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本案按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帮琴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