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国兴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国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55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货款本金395554.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期间为自2018年8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国兴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国兴建材承担1471元,路桥集团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