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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
台州人雨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对第三人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台州人雨玻璃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本金68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5元,减半收取6332.50元,保全费4700元,合计110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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