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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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诚余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665.2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443.53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四川省诚余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