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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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远与然投资有限公司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万元和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宁波与众合为投资合伙企业、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1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6134元,由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