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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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凯丰达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沈阳凯丰达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五、驳回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被告沈阳凯丰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负担1,000元,由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