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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对第三人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81×××67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1864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不得执行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186400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负担300元,由被告烟台正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