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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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500000元。 二、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云南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第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