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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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兴化市银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化市源鑫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源鑫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826929.88元及计算至2019年5月2日的利息322263.52元、罚息(按年利率14.4%,自2019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兴化市源鑫机械厂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源鑫机械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9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194元,由被告兴化市源鑫机械厂、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94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