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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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 邓州市财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邓州市张珍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7月26日按月息8.1‰计算,2019年7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月息8.1‰加罚50%计算)。 二、被告邓州市财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5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1313元,由被告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邓州市财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