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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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到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将8件问题SCH5000C锁紧螺母自行取回,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四、驳回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99元、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预交100元,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2263元,由一审法院退回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14元。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4元,由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