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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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各项经济损失121870元,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付16906元,合计138776元”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被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3812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2元,由***负担226元,怀远县新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5元,由被上诉人***、怀远县新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