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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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文安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6民初144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地址:文安县人和路62号。 负责人:袁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文安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城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法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与被告***、***、文安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法亮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亚飞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