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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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辉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兴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6‰计算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凤翔县XX镇大塬采石厂、***、***、***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陕西兴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由被告陕西兴辉实业有限公司、***、***、凤翔县XX镇大塬采石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