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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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 南宁市梁氏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6.5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退还购买的1瓶梁氏香酱腌菜; 二、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