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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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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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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91民初7073号

原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胜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丽,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

原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莱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莱绵阳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王友丽,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佳、何俊宏,第三人安莱绵阳分公司的负责人谢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安莱公司支付1990780.6元;2.被告***支付原告安莱公司因承担1990780.6元支付责任所产生的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乙方)与第三人安莱绵阳分公司(作为甲方)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挂靠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乙方将承接的消防工程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工程名称为“锦辰佳苑”;承包经营方式:乙方负责组建消防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发包方所拨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打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在收到款项扣除乙方管理费用2%后,及时将剩余资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权利及义务:乙方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经营业务,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甲方任何干涉,乙方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联合声明:甲乙双方仅是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该工程项目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一切利润归乙方所有,资金不受甲方干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其他约定事项等。该《挂靠协议》签订后,被告***即以第三人安莱绵阳分公司名义与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锦辰佳苑”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造价为67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33.5万元。其后,被告***即以第三人安莱绵阳分公司名义组织实施锦辰佳苑消防工程施工,又以其个人名义将该消防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牟映蜞和陶巍,还以四川省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将该消防工程中的通风防排烟工程发包给成都市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因被告***在组织实施锦辰佳苑消防工程及开展相关经营业务中,欠付成都市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牛区晨熙建材经营部、金牛区狮王机电经营部、郫县顺龙模板经营部、自然人许天勇等单位和人个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合计人民币1990780.6元,该等单位和个人先后分别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陕西安莱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菜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并支付欠付款项的利息。其中:(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9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安莱公司支付许天勇工程款本金255000元及利息,并已对陕西安莱公司执行该等款项。(2)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9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安莱公司支付成都中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41490元及利息。在该案一审中,***向法庭确认,如法院判决安菜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则***同意由其向安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03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莱公司支付金牛区晨熙建材经营部货款61382元及利息。(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03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莱公司支付金牛区狮王机电经营部货款273508.6元及利息。(5)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91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莱公司对向成都市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94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6)郫县顺龙模板经营部诉安莱公司,要求支付材料款6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已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待判决。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被告***在组织实施锦辰佳苑消防工程施工及开展相关经营业务中欠付的上述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应当由被告***承担支付义务和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安菜公司特提起诉讼。

一、被告***辩称,1.***没有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牟映蜞、陶巍;2.安莱公司干预***的正常经营、挪用工程款、拒不支付***工程款、怠于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是造成欠付相关供应商款项的根本原因,安莱公司由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3.***按约施工,但安莱公司在收到业主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擅自挪作他用,造成长期未按约向***支付工程款,更迫使***于2016年7月13日向成都高新区法院起诉安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经成都高新区法院和成都中院审理后,已认定工程总价款为6700000元,业主单位已共计支付4835000元,但安莱公司仅支付***3661788元,故判决安莱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076512元以及退还履约保证金235000元。但安莱公司至今仍未向***支付,也未向业主单位主张剩余工程款。因此,案涉项目发生欠付相关供应商款项的后果应由安莱公司全部承担;4.针对本案诉请的六笔款项中,均是由安莱公司与相关主体达成的付款协议或安莱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所形成,均未经过***的确认认可,其法律后果应由安莱公司自行承担,更不能以此约束***;5.原告未实际履行判决书的支付义务,未造成经济损失,利息为迟延支付导致,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三人安莱绵阳分公司发表意见称,认可原告安莱公司所述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3日,***作为乙方,安莱绵阳分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挂靠合同》,其中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乙方将承接的消防工程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2、工程名称:锦辰佳苑。3、工程地点: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4、工程内容:消防工程。5、消防工程造价:小写:6700000.00元整,大写陆佰柒拾万元整。6、质量等级:合格。7、文明施工标准:优良施工。第二条:承包经营方式1、乙方负责组建消防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由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手续等需要的相关手续给乙方指定的消防工程项目部办理本工程有关业务。2、甲方向乙方收取本项目管理服务费为本合同总承包价2%,其他所有账务票据事宜均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再提供任何发票。3、发包方所拨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款项扣除乙方管理费用2%以后,及时将剩余资金支付给乙方。……第四条:乙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有权自主开展相关经营业务,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第五条乙方指定账户及人员1、乙方指定转款账户: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绵阳市长虹世纪城支行);开户人:***;账号:62×××79;2、乙方指定现金:(需同时在场签字,方可支付现金)姓名:***、身份证号:5108241973××××××××;姓名:任政、身份证号:5107031976××××××××……第六条:联合声明1、甲乙双方仅是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2、同时声明该工程项目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一切利润归乙方所有,资金不受甲方干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3、双方经济往来以乙方出具的指定账户或指定财务人员为准,因甲方向指定账户或向指定账务人员之外支付的一切资金,甲方承诺均与乙方无关,并无条件按对外其他账户或者他人转款总金额5‰向乙方支付日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同日,***借用安莱绵阳分公司的名义作为乙方(承包方),案外人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辰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锦辰佳苑消防项目及通风工程。1.2工程规模:锦辰佳苑地块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约为115876.21㎡作1.3工程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1.4现场条件:开工前由甲方协调总包方提供水源点、电源点。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2.1锦辰佳苑项目接待中心施工图范围内的消防及通风设备安装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含灭火器等)、防火卷帘门、气溶胶、防排烟系统等施工、系统集成、系统调试、系统验收、为保等全部内容,其中:灭火器需协调处理。2.1.1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火灾报警系统线管及接线盒预埋、消防喷淋及消火栓系统预留洞、防水套管安装、消防桥梁及预留洞、应急照明系统的线管及接线盒预埋由总包人完成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泵、卷帘门、风机等消防设备的电线、电缆和控制箱由甲方提供。安装完成后的吊洞、防火封堵(导管与管道之间的封堵除外)等土建项目由总包人完成,但不包括二次级以上开洞,封堵等土建项目,如有发生由责任方负责。2.1.2不包括消防控制室装修及防静电地板。2.1.3不包括消防水池、屋顶水箱水泵、风机基础的土建施工内容。2.1.4不包括室外市政给水管网上的消火栓施工、手孔井砌体施工内容。2.2本工程范围包括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之规定及要求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多次配管、多次配线、压线、设备接地等相关工作。2.3包括屋顶水箱的消防(含地下室消防水池)给排水施工内容。2.4乙方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项目及工作有否在本招标文件及合同内详述。……第五条合同价款5.1合同价款形式: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小写¥6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柒拾万元。(经甲方确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附后,作为合同附件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无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括。)5.2本工程合同价格为固定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5.2.1人工费、所有材料费、安装费、机械费、电费、施工照明、赶工费、安全文明、各种协调费用、保险、管理费、利润、税金、验收等一切费用。5.2.2包括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限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行性调整风险。5.2.3已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相关规范并同时充分考虑图纸及规范中隐含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5.2.4除了合同另有规定(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的以外,上述总价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成品保护、系统集成、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还应包括:(1)乙方配合甲方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日常检查所产生的配合费用。(2)其他有关联的措施费用,合同签订时乙方即被认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材料价格变化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相关的各种检验、调试、成品包装、成品保护、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及相关手续。(3)完成本合同中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中所指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4)本工程涉及的甲供材料的保管费。(5)物业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等。……第七条7.3工程款支付:本工程工程款支付依据合同固定总价分阶段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规合法的发票):7.3.1完成合同总价30%的工作量后,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的工程款。7.3.2完成合同总价50%的工作量后,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工程款。7.3.3完成合同总价80%的工作量后,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7.3.4消防及通风工程全部工程完成后,经甲、乙、监理三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价款10%的工程款。7.3.5系统工程全部开通运行,工程调试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至支付合同价款75%的工程款。7.3.6通过专项验收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于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10个工作日内付到结算总价95%,并同时提供全额结算发票。7.3.7工程结算价的5%的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甲方在工程验收并正常运行满二年后,15日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7.4甲方以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到乙方账户。……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1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资料,并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经双方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通知书,经双方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通知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13.3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经甲方及总包单位审核确认的肆套完整竣工图,肆套工程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设备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操作及用户维修手册,工程竣工验收30天后甲方将不再受理乙方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若乙方结算资料中有遗漏项目视同放弃,不作增加调整。……”

2016年2月6日,案涉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安莱绵阳分公司已向***支付的无争议金额为3661788元,主要构成明细如下:1、锦辰公司代付工程款1435000(包括锦辰公司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的原告***应缴而未实际缴纳的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235000元);2、安莱绵阳分公司直接向***支付的工程款金额2135000元;3、安莱绵阳分公司代付的报警设备尾款91788元。

锦辰佳兴公司已向安莱绵阳分公司支付的无争议金额为4835000元。

2018年1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判决:“一、陕西安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076512元;二、陕西安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履约保证金235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60元,由***负担10727元,由陕西安莱公司负担6533元”。

另查明:1.劳务班组许天勇因承接锦辰佳苑消防劳务工程追索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一、安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天勇支付工程款本金2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工程款本金25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1日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程款本金的,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许天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3元,由陕西安莱公司承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上诉人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莱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10月11日支付执行案款261326元、40477元。

2.成都中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接锦辰佳苑地下室特级防火卷帘(W)供应及安装工程追索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安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贝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414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工程款本金2414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程款本金的,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安莱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11月2日、2019年1月2日、1月10日、2月19日、3月4日支付执行案款4万元、2万元、4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

3.金牛区狮王机电经营部因向锦辰佳苑工程供应消防设备追索货款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判决:“一、由安莱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狮王机电经营部支付货款273508.6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承担资金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狮王机电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44元,由安莱公司承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44元,由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莱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支付执行案款276000元。

4.金牛区晨熙建材经营部因向锦辰佳苑工程供应钢管等材料和设备追索货款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判决:“一、由安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晨熙经营部支付货款61382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承担资金利息至教付清时止;二、驳回晨熙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安莱公司承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莱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支付执行案款70000元。

5.成都市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接锦辰佳苑通风防排烟系统工程追索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四川省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9400元;二、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工程款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39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市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安莱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0日、2月19日、3月4日、3月7日支付执行案款3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6.余贵勇因向锦辰佳苑工程供应钢管、型材追索货款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判决:“一、由安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余贵勇支付货款620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93000元;二、驳回余贵勇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挂靠协议》、《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辰佳苑”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通风防排烟工程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结算票据、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与安莱绵阳分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的《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和安莱绵阳分公司挂靠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且案涉工程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一切利润归***所有,资金不受安莱绵阳分公司干涉,安莱绵阳分公司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安莱绵阳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因此上述《挂靠协议》本质是约定了***挂靠在安莱绵阳分公司名下对案涉工程进行经营的行为

。***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相关资质,其挂靠在安莱绵阳分公司名下,以安莱绵阳分公司的名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故***与安莱绵阳分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的《挂靠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考虑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锦辰公司已向安莱绵阳分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也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权按照其与安莱绵阳分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向安莱绵阳分公司主张工程款支付义务,且在生效判决已确认安莱绵阳分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与此同时,***亦应当承担实际施工的锦辰佳苑消防项目及通风工程项下的相关债务。现安莱绵阳分公司已代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307803元,此款被告应返还原告安莱公司。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尚未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本次审理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07803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03元,由原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8元,被告***负担13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楠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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