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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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达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阳达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8990000元,利息787649.01元(该数额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贷款核算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被告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南侧土地[土地证号:洛市国用(2011)第01003958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保证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南阳达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南阳达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59元,减半收取为3882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29.5元,由被告南阳达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