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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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民初10677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80万元,并以2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三、驳回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鉴定费33800元,合计4840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26500元,由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