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盐业总公司 成都恒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支付57450元; 二、驳回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11元,由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负担799元,由***负担1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