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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盐业总公司
成都恒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支付57450元;

二、驳回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11元,由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负担799元,由***负担1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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