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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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 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等共计460966.94元; 四、变更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钢管20090.7米、扣件15527套、钢管接头138根(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逾期未退按钢管20元/米、扣件8元/套的标准计价赔偿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钢管0.0065元/米/天、扣件0.004元/套/天)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前已退的部分则计算至退清时)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1.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11.57元,由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16.20元,由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366.20元,***负担50元(此款已由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预交,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在向***支付前述判决租赁费时予以扣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