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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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82民初116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一村南巷097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琦,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 被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庄支行,住***。 负责人:赵雷强 原告***与被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天文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艳艳 书记员柴小棠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