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定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1民初330号 原告:山西定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定襄县解放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村492号。 原告山西定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定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定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宝莲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欣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