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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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8执552号 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退还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8执5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