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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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1361965元; 二、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因拖欠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1361965元而产生的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062332.7元,并继续支付以剩余商品混凝土货款为本金自2020年2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7元,减半收取65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