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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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 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照年利率6.09%,罚息利率按照年利率9.135%,复利利率按照年利率9.135%,从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68元,由被告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