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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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沐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沐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112347.1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68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西沐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且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