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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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西宁青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42000元,并支付按基准利息4.9‰计付九年的利息62622元;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000元;三、被告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给付义务;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6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0816元,由***负担7247元,***负担35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6元(***预交10816元、***预交10816元、三利公司预交10816元),由***负担7247元,***负担3569元。余款退还***7247元,退还***3569元,退还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108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