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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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93377.89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项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0元,减半收取计10470元,由被告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