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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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恒玖源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天香公主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香公主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恒玖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7377.9元; 二、被告新疆天香公主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恒玖源商贸有限公司利息2605.8元(按照欠付货款47377.9元,月利息0.5%,从2017年11月1日算至2018年9月30日),并按此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生效之日。 上述被告新疆天香公主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给付款项共计49983.7元,被告新疆天香公主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必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9983.7元,给付标的49983.7元,案件受理费1049.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香公主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公告送达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天香公主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