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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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劳格斯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劳格斯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1316元及利息7046元,合计208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被告新疆劳格斯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