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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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货款262358.08元; 二、被告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鲁宝有色合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62358.08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7.5元,由被告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