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借款本186247.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为16163.96元、罚息为4725.89元、复利为1406.94元,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511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对被告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230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32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2303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6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