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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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的利息354034.44元及2018年5月26日后的利息根据月利率12.5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升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煤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升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久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升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