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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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杭州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39195元,由原告杭州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39195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1)。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