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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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善谋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解除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善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王道公园(优迈)房屋租赁合同》。 三、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善谋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及租金损失共计47594.16元(已扣除应退还的押金、物业费)。 四、驳回杭州善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5元,由杭州善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