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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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驳回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窝工停工损失405611.74元的诉讼请求;驳回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81431.54元; 四、变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81431.54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确认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六、驳回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当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901.77元,由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90.18元,由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7611.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2.79元,由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33.12元,由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649.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57323.37元,由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986.16元,由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3337.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