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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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05906元。 二、依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依法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54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24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