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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05906元。

二、依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依法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54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24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反诉原告新疆虹合圆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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