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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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行与被告***签订 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行返还本息共计4453391.09元,同时支付从2019年5月15日以后至借款付清时的利息; 三、被告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