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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3616号

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住***。

被告***,住***。

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26日,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268元,减半收取计39634元,由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克勤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瑞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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