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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泓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泓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3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泓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7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泓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计2279元,由被告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3元,原告河南泓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6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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