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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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2347元及逾期利息(以762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岑溪市兴明石场; 三、驳回岑溪市兴明石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10元(***已预交),由***、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0元(岑溪市兴明石场、***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12622元和12610元),由***、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岑溪市兴明石场、***多预交的12622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岑溪市兴明石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