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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岑溪市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岑溪市兴明石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2347元及逾期利息(以762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岑溪市兴明石场;

三、驳回岑溪市兴明石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10元(***已预交),由***、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0元(岑溪市兴明石场、***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12622元和12610元),由***、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岑溪市兴明石场、***多预交的12622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岑溪市兴明石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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