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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98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9元,减半收取计10004.5元,由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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