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吉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安吉八塔机器人有限公司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吉八塔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吉八塔机器人有限公司货款187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470元,均由被告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