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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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659元、鉴定费用4000元,合计446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负担863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负担5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