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464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9946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计算至款清;罚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9946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17%计算至款清); 二、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抵押房产即***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南侧双凤里小区25栋608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3745元,减半收取68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