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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木工夫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3200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惠州市木工夫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9日前逾期未付租金的迟延履行金(分别以第9期至10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次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详见判决书附表)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的迟延履行金(以220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详见判决书附表); 三、被告***、***就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惠州市木工夫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木工夫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惠州市木工夫家居有限公司付清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前,编号2018PAZL200002365-ZL-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榫头加工中心1台/套(规格型号CNC-1200B,制造商苏州铨智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四面刨1台/套(规格型号HJD-M421D,制造商佛山市恒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龙门动柱式加工中心1台/套(规格型号CF-NCDZ1325ATC1,制造商博罗县昶丰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五轴加工中心1台/套(规格型号FAM1414S,制造商苏州铨智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宽带砂光机1台/套(规格型号SR-RP1000,制造商青岛威特动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2087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被告惠州市木工夫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