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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福贵鸟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103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

负责人:张玉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阳,该行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福贵鸟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福贵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院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峥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语欣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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