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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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09187.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619元,由上诉人***负担4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