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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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北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犍为盐化有限公司 四川省北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四川省犍为盐化有限公司为(2018)川0132执158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4元,由成都北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四川省犍为盐化有限公司已预交,成都北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省犍为盐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