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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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5466.9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15466.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9479元,减半后为4739.5元由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